梨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9
为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创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财政奖励政策
第一条建立政府科技发展资金,扶持企业上项目、上规模、上水平。对区域内生产流通企业,主要考核区级增值税、营业税及所得税。企业在当年实现足额纳税的前提下,以上年度企业实际上交区级增值税、营业税及所得税为考核基数,按照当年实现数采取分段考核的办法,由区政府提取科技发展资金,用于奖励财税大户企业发展生产。对于新建规模大、科技含量高、效益好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户一议的办法确定。
第二条对各类生产加型企业,以当年上交区级增值税、营业税及所得税三项税总额50万元(含50万元)为考核基数,与上年同期比超过50万元部分分段计提奖励:企业实交增、营两税及所得税比同期增加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部分,按5%计提奖励;再增加200万元(含200万元)部分,按8%计提奖励;再增加3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按10%计提奖励;再增加400万元(含400万元)部分,按12%计提奖励;如再增加,其增长部分按15%计提奖励。
第三条对流通型企业,以当年上交区级增值税、营业税及所得税三项税总额50万元(含50万元)为考核基数,与上年同期比超过50万元部分分段计提奖励:企业实交增、营两税及所得税比同期增加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部分,按5%计提奖励;再增加200万元(含200万元)部分,按8%计提奖励;再增加3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按10%计提奖励;如再增加,其增长部分按12%计提奖励。
第四条对上述各类生产加工、流通型企业,以当年上交区级增值税、营业税及所得税三项税额比上年同期增加不超过50万元或比上年同期减少,但三项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计提奖励:按三项税实际纳税额的1%计提奖励。
第五条建立发展民营经济政府奖励基金,此项基金由区财政按当年本级财政收入的5‰提取,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业者及为民营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区内企业引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或投资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和重点改造项目,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列入国家级新产品,且对财政贡献较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2万元奖励。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有上下限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投资企业对应缴纳的各种行政收费确有困难的,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免收、减收或几年内分期缴清。
二、土地优惠政策
第八条对新上的生产加工型外来投资企业,一次性占地五万平方米以内,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累计纳税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区政府一次性返还土地出让金市政府招商引资政策返还后的差额部分,做为对企业的奖励。一次性占地五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内的,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累计纳税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区政府一次性返还土地出让金市政府招商引资政策返还后的差额部分,做为对企业的奖励。
三、政府扶持政策
第九条外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项检查、收费。对弄权勒卡、骚扰、刁难及其他不法侵害,可直接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投诉,执法执纪部门要从严查处。
第十条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排水、运输、通讯等必要条件,有关部门一定要优先解决,并按本区最低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凡涉及侵害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公、检、法机关要快立案、快侦察、快审结、快执行,切实维护外来投资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年纳税达到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区委、区政府分别授予纳税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达标企业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对达到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挂牌保护条件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对投资额、纳税额大的投资商,可以建议区人大、区政协优先考虑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
第十五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区以前下发的有关招引资优惠政策不一致之处,以本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如本优惠政策与国家、省、市政策相抵触,本政策按照上级精神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