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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冠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9

为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办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政策

第一条对新建独资、合资、合作生产和加工型企业(不含煤炭开采),视投资规模给予税收扶持。

1、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前二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两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2、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前二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两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扶持。

3、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前二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两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

4、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前二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扶持;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三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

第二条对新建独资、合资、合作商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按照第一条扶持标准减半给予扶持。

二、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对新建的生产加工型外来投资企业,由财政部门从企业实际上缴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额度作为企业发展资金,扶持投资企业。扶持比例为: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30%给予扶持;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按40%给予扶持;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50%给予扶持,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除外。

第四条对投资收购国有企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原土地为行政划拨的,五年内可以继续实行行政划拨,缓收租金,也可以一次性出让。对实行一次性出让的,除收购企业资金外,按新增投资额度,比照第三条标准给予扶持。

第五条外来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用地,由市政府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以经营赢利为目的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投资者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和赠予,并可将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其他投资者合办企业。

三、收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行政事业收费,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最低标准收取。投资企业对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确有困难的,属于地方征收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三年内可免收、减收或几年分期缴清。

第八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是起施行。原下发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九条本优惠政策鸡冠区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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